发布时间: 2010/01/31 16:34:33
(2010年1月31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执业土地估价师合法权益,完善我省土地估价师注册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估价师注册办法》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7]85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估价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估价师是指经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福建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办理在我省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中执业的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工作。
第四条 土地估价师申请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土地估价师所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向福建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提交申请注册材料,福建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在收件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2、福建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在受理注册申请后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3、对准予注册的土地估价师,由福建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给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年检采取与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年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年检)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年检)申请报告;
2、《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申请注册、变更人员填写);《土地估价师年检申请表》(申请年检人员填写);
3、《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4、身份证件;
5、与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6、人事档案转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人才交流中心设立人事档案专户的证明,并提供在职人员增补明细表(人才交流中心盖章);
7、社保证明;
8、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9、学历、学位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已达退休年龄的土地估价师,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社保证明及医保手册可由退休证书代替。
外省考取的土地估价师到我省注册的,须在《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中的原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省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意见栏盖章。
以上材料均应核实原件,并留存加盖所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 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年检)手续。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未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的;
3、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逾期未更换的;
4、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
5、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
6、因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三年的;
7、因在土地估价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8、2007年以后(含2007年)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但尚未通过国家组织的实践考核的;
9、继续教育学时未达到《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要求的;
10、在执业中介机构注册未满1年而发生离职,且在确定新从业机构且离原注册时间未满1年的;
11、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在15日内到福建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变换执业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
2、所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合并、分立的;
3、所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
4、其他应该变更注册的情形。
因本条的2、3情形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由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统一申请变更注册。
第九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福建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提交变更注册申请材料,福建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在收件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2、福建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提出是否予以变更注册的意见;
3、对准予变更注册的土地估价师,由福建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1、变更注册申请报告;
2、《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含电子版本);
3、《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4、身份证件;
5、与转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6、与原聘任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7、人事档案转入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人才交流中心设立人事档案专户的证明,并提供在职人员增补明细表(人才交流中心盖章);
8、社保证明;
9、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
10、学历、学位证明;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已退休的土地估价师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保险缴纳凭证可由退休证书代替。
以上材料均应核实原件,并留存加盖所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师注册或变更注册,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可由他人代办,但需出具申请人的委托代办书。由机构统一办理的,申请人须在《土地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上签字并加按手印。
第十二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年度执业情况与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年检材料同时报送福建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年检不合格的,不得再以执业土地估价师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第十三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在执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注册资格: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土地估价师主动提出不再从事涉及土地估价中介业务的;
3、未通过年检的;
4、未按要求参加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的;
5、连续两年未执业的;
6、提交虚假注册材料的;
7、受刑事处罚的;
8、违反自律守则,情节严重的;
9、在其他机构兼职或以其他机构名义执业的;
10、其他应予撤销注册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福建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福建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